关于《南充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南充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南充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对《南充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充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财税〔2021〕5号)进行了修订,制发了《南充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充市税务局 南充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南充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财税〔2022〕8号)。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5章,29条。
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界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含义,规定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第二章征收缴库:共15条,规定了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条件、申报缴纳的期限和入库原则等内容。确定了保障金缴纳的具体标准: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规定了保障金征收的程序和有关单位的职责,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市、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相关征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三章使用管理:共3条,主要规定了保障金的支持方向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3条,规定了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实施细则由南充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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