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6年我市印发了《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南府办函〔2016〕42号),对全市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指导目录、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明确。随着政府购买服务改革不断深入,购买服务范围和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不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各个管理环节也相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要求。因此,我局根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际,印发了《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南充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导性目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分为:
(一)总则
本章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政策依据,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含义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遵循原则与管理职责分工。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本章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以及承接主体的范围和条件,明确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尚未分类的事业单位不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购买内容和指导目录
本章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并规定了政府购买服务的禁止事项,包含工程和服务打包项目、融资行为、人员招聘用、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等六种情况。
(四)购买预算和绩效管理
本章延续了政府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规定了具体编制预算的流程,并着重强调加强绩效管理,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监控、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五)购买方式及流程
本章对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进行了明确,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应依次编制备案政府采购计划,公告购买信息,确定承接主体,签订购买合同,履约验收。
(六)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本章明确了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在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与义务,要求公开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违法违规责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但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七)附则
本章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进行了延伸,包含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明确了《管理办法》生效时间及有效期。
《指导性目录》共分三级,包括一级目录2项,二级目录30项,三级目录244项。其中,一级目录与二级目录内容与中省保持一致,三级目录除中省明确的项目全部纳入外,根据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实际情况,结合各部门职能职责调整及业务工作需要,新增了4项服务项目,力求将适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项目应入尽入。同时,《指导性目录》为指导性目录而非强制性目录,各县(市、区)需对照该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财政预算、社会需求等情况,及时规范调整本地目录。
三、有效期及执行日期
《管理办法》《指导性目录》自2023年1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管理办法》《指导性目录》由南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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