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工作,规范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等相关规定,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会对即将过期的《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建〔2018〕17号)进行了修订,印发了《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南充市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财规〔2023〕2号)。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6章,27条。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了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界定了节能降耗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含义,明确了管理部门职能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方式:共3条,规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支持范围及支持方式等具体内容。
第三章项目组织与申报:共5条,主要规定了项目组织与申报的具体流程等具体内容。
第四章项目审核、资金核拨及管理:共7条,规定了项目审核、资金核拨具体流程以及管理方面的具体内容。
第五章项目监督和检查:共7条,明确了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以及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项目监督和检查方面的职责。
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有效期及施行日期。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拟于印发日后在市财政局官网进行为期30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生效,有效期5年。
四、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由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南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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