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建设局:
现将《南充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充市财政局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
南充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防控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82号)、《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川建房发〔2020〕214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市辖城区住房租赁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函〔2018〕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资金以及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下达和使用监管,筹集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会同市房管局审核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计划,确定资金分配方案;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房管局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编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明确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支持重点,确定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奖补项目遴选标准,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遴选小组对奖补项目进行遴选,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奖补工作;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储备新建及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编制本区域内资金奖补预案,对申请奖补遴选的项目进行初选,做好奖补项目监管、绩效管理及评价,及时向市房管局报送初选结果、新建及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进度、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材料。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区域内奖补预结算、资金拨付、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房管局报告财政资金拨付情况。
奖补资金使用单位或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规定用途使用奖补资金,建立完整的档案,接受房管、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奖补资金可用于支持以下事项:
(一)新建租赁住房(含商品房配建的无偿移交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含装修);
(二)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三)住房租赁企业将自持房源用于住房租赁经营;
(四)住房租赁企业多元化融资;
(五)充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资本金。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一)至(三)项,利用省级财政奖补资金实施,实施期限为2020至2022年;(四)至(五)项利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实施,实施期限为2020至2022年。
第七条
(一)支持新建、改建租赁住房。新建(商品房配建的无偿移交租赁住房除外)、改建租赁住房按照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总和的30%,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奖补;新建精装租赁住房,装修一并纳入奖补范围,不分别奖补。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计算面积,竣工验收前以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为准,最终奖补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为准;改建租赁住房奖补计算面积按实际改建的租赁住房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实测报告或相关政府部门文件为准。
(二)支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以南充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数据为准,年度住房租赁企业完成住房租赁房源合同网签备案面积超出上年1万平方米(含)的,超出上年网签备案面积的增量部分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奖补,每个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住房租赁房源合同的网签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南充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的备案数据为准,备案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纳入奖补范围,2020年纳入奖补范围的住房租赁备案时间在1月1日后,按套出租的房源只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按间分租的房源纳入奖补统计的奖补面积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建筑面积。
(三)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将自持房源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对我市出租自持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按自持租赁住房出租面积,每年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奖补。出租自持租赁住房的房源为申请人自有产权、申请人母公司或申请人同一母公司具有控股权的子公司的自有产权并委托申请人实施住房租赁经营且在南充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完成租赁备案的房源。住房租赁房源合同的网签备案面积和时间,以南充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的备案数据为准,备案有效期6个月以上的纳入奖补范围,2020年纳入奖补范围的住房租赁备案时间在1月1日后,按套出租的房源只纳入奖补统计一次,按间分租的房源纳入奖补统计的奖补面积累计不超过该套房屋建筑面积。
(四)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多元化融资。注册地在本市的住房租赁企业成功发行一年以上的企业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且将获取的资金专门用于发展我市住房租赁业务,根据发债规模给予适当奖补;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采取开发贷融资,融资资金专项用于新建租赁住房的,按开发贷当年央行基准利率给予贴息。
(五)充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资本金。对本办法实施期间有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市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根据市级财政收支预算情况,采取补充注入资本金方式,充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资本,壮大企业规模,具体奖补标准由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市级标准对县(市、区)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注资。
第八条 以下房源不纳入奖补范围: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公共租赁房、套型面积超过144平方米/套(含)且计划或者已经按套整租、装饰装修标准超过2000元/平方米的高端租赁住房、未进入南充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备案的。
纳入奖补范围的新建租赁住房、自持租赁住房投入住房租赁经营的期限不得少于10年且年租金涨幅不得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第九条 商品房项目配建的无偿移交租赁住房的奖补对象为移交后的租赁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指定的承接单位,其他新建租赁住房奖补对象为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建业主单位;改建租赁住房的奖补对象为符合奖补条件的改建业主单位(含利用自有产权房屋改建用于住房租赁的业主单位、租用其他产权人房屋实施改建用于住房租赁的业主单位);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奖补对象为符合奖补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自持经营、住房租赁多元化融资的奖补对象为符合奖补要求的住房租赁企业;充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资本金的实施对象为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实施对象)。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奖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并实行遴选制。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储备、奖补项目初选以及相关信息、资料报送。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成立奖补项目遴选小组,对经县(市、区)主管部门初选通过的项目进行遴选。遴选小组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组成。
按申请同一类别奖补的项目遴选得分由高到低纳入奖补范围,以奖补资金分配完并达到省级财政绩效目标为止,项目遴选得分低于60分的,不纳入奖补范围。
第十一条
(一)项目储备。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储备。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单位)申请后,对符合储备条件的项目应当及时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储备条件由各县(市、区)主管部门根据南充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奖补试点项目遴选标准自行制定。
(二)遴选申请。符合条件、已纳入项目库管理的企业(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主管部门申请奖补项目遴选。
(三)项目初选。县(市、区)主管部门在收到遴选申请后及时完成初选,并将初选通过的项目材料报市房管局。
(四)项目遴选。市房管局在收到初选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适时组织遴选小组成员单位完成遴选,确定拟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以及项目奖补具体金额。
(五)公示。拟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由市房管局在南充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六)奖补。经公示无异议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向各县(市、区)下达通知,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通知要求完成相应资金拨付,逾期未完成拨付的,须向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做书面说明。
对年度未支出的试点资金,按照《预算法》及实施条例及其它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一)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在收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后,在30日内分解下达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二)资金拨付。新建租赁住房奖补资金: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取得施工手续并实际开工的,拨付40%奖补资金;建筑主体封顶的,拨付40%奖补资金;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的,拨付剩余20%奖补资金。工程竣工前拨付的奖补资金根据项目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饰装修费用预算总额测算,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审计已拨付的奖补资金超出实际奖补总额的,由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予以追回。
改建租赁住房奖补资金:项目竣工并经审计后一次性拨付。
其他奖补资金: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及监督
第十三条
(一)明确目标。县(市、区)主管部门、县(市、区)财政共同做好本区域内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编制,并及时报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上报的资金预算及绩效目标进行论证审核、汇总,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责成县(市、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修改调整。市财政局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时,同时批复绩效目标。
(二)加强监控。项目执行期间,县(市、区)主管、财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和资金进行跟踪监督,防控资金使用风险。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房管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信息,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纠偏止损,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全面实现。
(三)绩效评价。市财政局会同市房管局每年组织对各地奖补资金的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经批准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的,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市财政局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并在三年内禁止申报奖补资金。将存在违规使用或骗取奖补资金等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纳入全市公共信用系统“黑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由市房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项目遴选标准
附件
南充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奖补
项目遴选标准
一、项目储备
(一)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
1. 申请企业(单位)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无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2. 新建、改建项目动工时间在2020年1月1日以后、2022年12月31日前。
3. 新建项目已取得发改部门立项备案文件。
4. 改建项目已取得改建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改建非自有房屋的,应取得有处分权的权利人同意),改建房屋无司法查封、行政限制等限制租赁的情形,改建证明材料齐备。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改建单位为市或区属国有企业。
准予开工手续:住宅改造(含装修)为租赁住房的项目按照住宅装修现行规定执行;市或区属国有企业将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项目应取得项目所在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初审通过的文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或拟改造建筑现场周围发布的公示文件),具体流程参照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1. 工商、税务登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
2. 已纳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租赁企业名录库管理。
3.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无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4. 住房租赁房源已在南充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备案,且备案时间在2020年1月1日以后、2021年12月31日以前。
(三)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自持经营
1. 工商、税务登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 企业已纳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租赁企业名录库管理。
3. 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无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4. 用于住房租赁经营的自持房源已在南充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自持的非住宅房屋经改建用于住房租赁经营的,须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同意。
(四)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多元化融资
1. 工商、税务登记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
2. 已纳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租赁企业名录库管理。
3. 企业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良好、无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4. 在2019年3月1日后、2024年12月31日前获批新建租赁住房开发贷或成功发行专门用于本市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债。
(五)充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资本金
1. 南充市属国有住房租赁企业。
2. 企业已纳入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租赁企业名录库管理。
3. 在本市有新建、改建租赁住房项目。
二、遴选标准
(一)新建租赁住房
编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分值(分) |
备注 |
1 |
合法 |
主体适格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 |
符合条件的,2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2 |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2 |
符合条件的2分,存在1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20分;存在2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40分。 | ||
3 |
信用良好 |
5 |
信用等级为B级、A、A+、A++的得分分别为2分、3分、4分、5分;无评级的,该项2分;评级在B级(不含)以下的,-40分。 | ||
4 |
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
5 |
符合条件的5分;被警告或罚款1次,3分;被警告或罚款2次,0分;被警告或罚款3次及以上,-5分/次;以下情形之一的,-40分: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没收住房租赁相关违法所得、没收住房租赁相关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5 |
手续齐备 |
已取得发改部门立项备案文件 |
6 |
符合条件的,6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
6 |
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
8 |
符合条件的,8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
7 |
取得项目施工手续 |
8 |
符合条件的,8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
8 |
取得建筑工程规划手续 |
8 |
符合条件的,8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
9 |
在建工程及土地使用权无查封、行政限制等情况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40分。 | ||
10 |
资金(8分) |
资金落实到位(8分) |
自有资金到位 |
4 |
符合条件的,4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11 |
开发贷资金已落实 |
4 |
符合条件的,4分;无开发贷且自有资金已满足建设资金要求的,4分。 | ||
12 |
建设(25分) |
施工情况(25分) |
已制定施工计划 |
2 |
符合条件的,2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13 |
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主要设施设备已到位 |
8 |
施工单位已进场的,4分;施工主要设施设备已到位的,4分。 | ||
14 |
实际动工 |
15 |
符合条件的,1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
15 |
产品(14分) |
适用(10分) |
中小套型 |
10 |
90平方米以下房源占项目新建租赁住房总数80%以上的,10分,90平方米以下房源占比每降低2%,-1分,直至该项分值为0。 |
16 |
经济(4分) |
非高端装饰装修 |
4 |
租赁住房平均装修装饰标准在2000元/平方米以下的,4分;租赁住房平均装修装饰标准在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40分。 | |
17 |
承诺(4分) |
经营承诺 (4分) |
对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承诺 |
2 |
符合条件的,2分;无承诺或承诺不符合“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30分。 |
18 |
对投入住房租赁运营的期限承诺 |
2 |
符合条件的,2分;无承诺或承诺不符合“租赁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要求的,-30分。 |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
负分累积计算,直至总分为0。 |
(二)改建闲置房屋用于住房租赁
编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分值(分) |
备注 |
1 |
合法 |
主体适格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 |
符合条件的,2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2 |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5 |
符合条件的5分,存在1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20分;存在2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40分。 | ||
3 |
信用良好 |
5 |
信用等级为B级、A、A+、A++的得分分别为2分、3分、4分、5分;无评级的,该项2分;评级在B级(不含)以下的,-40分。 | ||
4 |
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
5 |
符合条件的5分;被警告或罚款1次,3分;被警告或罚款2次,0分;被警告或罚款3次及以上,-5分/次;以下情形之一的,-40分: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没收住房租赁相关违法所得、没收住房租赁相关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5 |
改建手续(30) |
实施改建证明材料齐备 |
20 |
企业内部形成改建会议纪要的,2分;取得上级集团同意改建的会议纪要的,3分;已签订施工合同的,5分;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改建文件或者会议纪要的,10分;改建单位为高校且高校已形成改建会议纪要的,10分;取得政府部门同意改建批文或备案文件的,20分。 | |
6 |
改建房屋无查封、行政限制等情况 |
10 |
符合条件的,10分;不符合条件的,-40分。 | ||
7 |
资金 |
资金落实 |
自有资金或融资已到位 |
8 |
符合条件的,8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8 |
建设 |
施工情况 |
已制定施工计划 |
2 |
符合条件的,2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9 |
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主要设施设备已到位 |
8 |
施工单位已进场的,4分;施工主要设施设备已到位的,4分。 | ||
10 |
实际动工 |
15 |
符合条件的,1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
11 |
产品 |
适用 |
中小套型 |
10 |
90平方米以下房源占项目新建租赁住房总数80%以上的,10分,90平方米以下房源占比每降低2%,-1分,直至该项分值为0。 |
12 |
经济 |
非高端装饰装修 |
6 |
租赁住房平均装修装饰标准在2000元/平方米以下的,6分;租赁住房平均装修装饰标准在2000元/平方米以上的,-40分。 | |
13 |
承诺 |
经营承诺 |
对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承诺 |
4 |
符合“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4分;无承诺或承诺不符合“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30分。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
负分累积计算,直至总分为0 |
(三)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编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分值(分) |
备注 |
1 |
合法 |
主体适格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 |
符合条件的,2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2 |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5 |
符合条件的5分,存在1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20分;存在2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40分。 | ||
3 |
信用良好 |
8 |
信用等级为B级、A、A+、A++的得分分别为4分、5分、6分、8分;无评级的,该项4分;评级在B级(不含)以下的,-40分。 | ||
4 |
纳入住建部门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名录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40分。 | ||
5 |
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
5 |
符合条件的5分;被警告或罚款1次,3分;被警告或罚款2次,0分;被警告或罚款3次及以上,-5分/次;以下情形之一的,-40分: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没收住房租赁相关违法所得、没收住房租赁相关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6 |
专业 |
住房租赁经营专业程度 |
提供标准化租赁住房产品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7 |
提供标准化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申请奖补的上一年度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奖励的,总分加10分。 | ||
8 |
经营房源合法合规 |
20 |
符合条件的,20分;存在以下情形的,-1分/次,最多-20分: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属于公共租赁房、房屋安全不达标、交付租客时房屋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 | ||
9 |
规模 |
备案量 |
以南充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数据为准,年度住房租赁房源合同网签备案面积超出上年1万平方米(含) |
20 |
符合条件的,20分;不符合条件的,-40分;超出上年1万平方米后每增加1万平方米总分加1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5分。 |
10 |
备案率 |
新投入市场的租赁住房100%备案(上市备案) |
10 |
符合条件的,10分,新投入市场的租赁住房房源未进行上市备案的,-1分/套。 | |
11 |
解约率 |
申报奖补的租赁住房在合同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注销备案的比例小于等于5% |
10 |
符合条件的,10分;解约率为0的,总分加2分;解约率高于5%的,0分,解约率在5%以上且每增加1%,扣2分。 | |
12 |
承诺 |
经营承诺 |
对申请奖补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涨幅承诺 |
5 |
符合“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5分;无承诺或承诺不符合“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30分。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
负分累积计算,直至总分为0;加分累积计算,总分达到100分后不再计算。 |
(四)支持住房租赁企业自持经营
编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最高分值(分) |
备注 |
1 |
合法 |
主体适格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 |
符合条件的,2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2 |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
5 |
符合条件的5分,存在1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20分;存在2例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40分。 | ||
3 |
信用良好 |
8 |
信用等级为B级、A、A+、A++的得分分别为4分、5分、6分、8分;无评级的,该项4分;评级在B级(不含)以下的,-40分。 | ||
4 |
纳入住建部门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名录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40分。 | ||
5 |
无行政处罚记录、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
5 |
符合条件的5分;被警告或罚款1次,3分;被警告或罚款2次,0分;被警告或罚款3次及以上,-5分/次;以下情形之一的,-40分: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被没收住房租赁相关违法所得、没收住房租赁相关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
6 |
专业 |
住房租赁经营专业程度 |
提供标准化租赁住房产品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7 |
提供标准化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 |
5 |
符合条件的,5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申请奖补的上一年度获得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公开奖励的,总分加10分。 | ||
8 |
经营房源合法合规 |
20 |
符合条件的,20分;存在以下情形的,-1分/次,最多-20分: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主要满足旅游度假需求、属于公共租赁房、房屋安全不达标、交付租客时房屋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 | ||
9 |
备案 |
房源备案 |
自持经营的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均已在南充市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平台备案 |
20 |
符合条件的,20分;不符合条件的,0分。 |
10 |
备案率 |
新投入市场的租赁住房100%备案(上市备案) |
10 |
符合条件的,10分,新投入市场的租赁住房房源未进行上市备案的,-1分/套。 | |
11 |
解约率 |
申报奖补的租赁住房在合同备案有效期届满前注销备案的比例小于等于5% |
10 |
符合条件的,10分;解约率为0的,总分加2分;解约率高于5%的,0分,解约率在5%以上且每增加1%,扣2分。 | |
12 |
承诺 |
经营承诺 |
对申请奖补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涨幅承诺 |
3 |
符合“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3分;无承诺或承诺不符合“投入运营后的住房平均租金涨幅不高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30分 |
13 |
对投入住房租赁运营的期限承诺 |
2 |
符合条件的,2分;无承诺或承诺不符合“租赁运营期限不少于10年”要求的,-30分。 |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
负分累积计算,直至总分为0;加分累积计算,总分达到100分后不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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