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供应商:
为规范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交易行为,明确网上商城交易各方权责,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我局修订完善了《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映。
南充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8日
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和规范网上商城管理,提高采购竞争性和效率性,降低采购成本,提升采购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商城,是指南充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建设运营,供应商通过数据接口在线提供商品信息,实现采购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商品的网上交易平台。
第四条 网上商城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竞争有序、诚实信用、开放共享、自主选择”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南充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落实节能环保、购买本国货物、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支持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六条 南充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网上商城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确定网上商城采购品目、交易规则,指导全市网上商城采购等工作。
第二章 商品管理
第七条 网上商城实行品目目录制。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南充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本着“标准通用、市场可买、货源充足”的原则确定并公布。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南充市财政局根据采购人采购需求和管理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供应商负责维护商品信息,确保上架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有效。
第九条 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质量优良、价格合理,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三包政策及相关产业政策,执行有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货物类商品来源渠道合法,保证原厂原装、全新正品;
(三)货物类商品必须是市场公开在售的商品,不得销售各类专供、特配商品;
(四)对应网上商城品目分类上架,不得混淆品目上架;
(五)商品配置参数和服务标准明确、货源充足、信息完整。上架商品的品牌型号、参数配置、服务标准等应当与市场销售的商品信息一致;
(六)商品安装调试涉及另行购置配件或支付服务费用的,应当公开有偿收费标准,未公开收费标准的不得要求采购人另行支付;
(七)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随市场发生变化,或者停止服务、停产、缺货的,供应商应在发生日的次日完成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
第十条 网上商城商品在南充市范围内价格统一,销售不得存在区域限制。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一条 直购和竞价属于合法的网上商城采购方式,参照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电梯、乘用车、客车除外)的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购或竞价采购,鼓励优先实行竞价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竞价采购。
电梯、乘用车和客车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购或竞价采购,鼓励优先实行竞价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竞价采购。
各预算单位在网上商城直购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竞价采购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直购方式适用于市场价格透明、规格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品目。采购人采取直购方式采购的,可在网上商城直接选择商品及供应商,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确认订单并供货。
竞价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采购人在商品库中选取标准化产品,生成竞价单,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竞价公告;另一种是由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提出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服务内容等,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发布竞价公告。以上两种竞价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有不少于三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报价(其中:采购人自行拟定采购需求的,核心产品需满足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三个品牌产品参与报价),系统自动按照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采购人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在竞价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成交确认。成交供应商到期未确定成交结果的,由采购人选择重新组织竞价或顺延成交供应商。采用顺延成交供应商方式,剩余有效竞价供应商应达到三家以上。
第十五条 竞价确认成交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竞价结果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织竞价。
第四章 采购人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人是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主体,承担采购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加强本单位网上商城采购管理,建立内控制度,明确采购审批流程和责任,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切实防范采购风险。对纳入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的商品本着“优质优价、价格优先”的目标,自主选择通过网上商城、现货市场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采购。
采购人对网上商城存在同品牌、同型号的商品自行组织采购的,需将在现货市场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价格、数量以及验收资料等在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将公示结果由单位财务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中采购目录内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货物,采购人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在网上商城购买货物时,应将税务发票、验收资料、网上商城“我的订单一已支付订单详情”的截图作为报销凭证附件;在现货市场或其他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货物时,应将税务发票、验收资料、公示资料及采购人所属同级财政部门收到备案资料的回执作为报销凭证附件。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管理,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落实各项政府采购政策,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厉行节约和优质优价采购原则,严禁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规定,在同一预算年度内不得擅自拆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货物,采取化整为零、多次直购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调整,执行调整后的目录及标准。
第二十条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付款。
第五章 供应商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实行准入制,由南充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按照准入条件和规则审核并确定入围供应商。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准入条件和规则:
(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南充”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情形外,供应商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五)销售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须具有与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能力;
(六)上架商品应符合国家“三包”政策;
(七)自收到网上商城订单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配送;
(八)支持货到付款、公务卡结算、银行转账等多种可选择的支付方式,支持15天账期,支持开具税务发票;
(九)具有完善的物流管理体系,支持送货到门的服务,在网上商城系统提供的商品应免费送到政府采购用户指定地点,电器设备及家具用具等商品应提供免费上门安装、调试等服务,乘用车和客车还应提供试乘试驾服务;
(十)明确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具体业务联系人、电话、经营范围、企业信息等内容,若发生变动,应及时对网上商城信息进行变更;
(十一)须承诺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应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经营主体信息或者信息的链接标识在网上商城指定位置进行公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应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申请退出网上商城的,应提前三十日在网上商城持续发布终止网上商城交易活动的公告,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供应商退出网上商城后,原则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驻。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网上商城竞争秩序、损害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供应商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可对双方履约情况进行相互评价,评价结果在网上商城公开。评价应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结果应用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设置采购人、供应商基础信用总分各10分,采取扣分制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扣分项及扣分标准:
(一)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1.竞价采购录入参数需求不细化、不明确,导致供应商无法报价或履约的;
2.竞价采购结束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的;
3.向供应商提出超出竞价需求的不合理要求的;
4.未按要求组织履约验收的;
5.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供货,无正当理由,拒不收货的;
6.验收合格后,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
(二)采购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在同一预算年度内擅自拆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或货物,采取化整为零、多次直购的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
2.竞价采购录入参数需求存在倾向性、歧视性或限制性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4.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订单或采购合同的;
5.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6.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
7.与供应商串通采购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商品的;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
(三)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1.混淆品目上架商品的;
2.录入商品信息不符合网上商城管理相关规定,信息严重缺失的;
3.供应商信息发生改变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4.商品的配置参数、市场价格、服务标准等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停止服务、停产、缺货,未及时在网上商城进行信息更新或商品下架的;
5.竞价成功后,无正当理由未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成交结果的;
6.成交(竞价)结果确认后,无正当理由未在7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
7.未按照采购合同中供货时间供货、安装的;
8.送货、安装、调试过程中超出标准或约定进行收费的。
(四)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1.为采购人安装盗版或来历不明软件的;
2.上架的商品与实际严重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等;
3.采用差别性控货、产品恶意报备、区域价格限制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提供不符合国家“三包”要求的产品的;
5.提供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
6.未严格按照成交(竞价)结果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7.未按照承诺的服务标准或合同约定事项履行合同的;
8.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订单或采购合同的;
9.进行虚假、恶意评价的;
10.连续3个月每月订单差评率超过5%的。
(五)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提供假冒原厂原装和全新正品的,提供虚假材料、实际供货与报价产品不一致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价成交资格的;
2.上架国家或网上商城禁止出售的商品的;
3.恶意串通,操纵网上竞价活动,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
4.擅自将成交项目整体或分包转让给其他供应商的;
5.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
6.向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网上商城运营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记录的(指供应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8.利用非法手段攻击入侵网上商城,篡改数据或者交易记录,干扰、扰乱网上商城系统正常使用的;
9.拒不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拒不执行财政部门处罚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在订单、竞价结果确认后30 日内完成评价,过期未评价视为放弃,系统默认为好评。
第三十条 采购人、供应商得分低于5分的,系统自动向相关当事人发出整改通知, 整改完成得分恢复到10分;整改未完成扣分继续累计。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得分为零分的,由网上商城运营机构暂停其网上商城使用权限。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财政部门认定整改完成后恢复使用。
供应商得分为零分的,由网上商城运营机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三个月。期限届满后,供应商向网上商城运营机构提交书面整改材料,经网上商城运营机构认定整改完成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恢复其供应商资格。存在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停止供应商资格时限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要求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将网上商城采购货款支付给成交供应商,逾期未支付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若采购人因特殊情况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供应商支付货款,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延期进行付款,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三十三条 网上商城交易过程中,如采购人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网上商城运营机构组织双方调解。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或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同级采购人的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协调解决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矛盾纠纷,对采购人、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对本地区网上商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本地区网上商城运营情况开展调查研究,组织本级采购人培训,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网上商城运营机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给网上商城的商品非原厂原装、全新正品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6个月;
(二)向采购人提供虚假发票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6个月;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网上商城入驻或采购项目成交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四)提供或销售假冒伪劣、质量不合格、盗版侵权或国家禁止生产销售商品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五)合同转包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停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1年;
(七)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记录的(指供应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终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八)恶意串通、操纵网上竞价活动,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的,终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九)向采购人、采购监管部门、网上商城运营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终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十)被信用中国、信用南充网站列入失信行为名单的,终止其网上商城供应商资格;
(十一)发生其他违规或违约情况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处以扣除基础信用得分、停止供应商资格等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商城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供应商及相关商品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及其他当事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举报。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参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南充市财政局2019年印发的《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南财发〔2019〕5号)、《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考核淘汰管理规程》(南财发〔2019〕6号)、《南充市财政局关于南充市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财发〔20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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