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
(南市科发〔2019〕91号)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按照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南司法〔2019〕125号)和市委编办《关于印发〈南充市市本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南委编办发〔2019〕134号)要求,现将我局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年本)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1.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
2.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9年本)
附件1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清单(2019年本)
主管部门(单位) | 序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 备注 (责任科室) |
市科技局 | 1 | 行政 许可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资源配置与管理科 (行政审批科) |
2 | 行政 处罚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高新技术科 | |
3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 成果管理与科普科 | ||
4 | 行政 确认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成果管理与科普科 |
附件2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19年本)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落实有关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实施、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并监督和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拟订全市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牵头承担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编制全市重大科技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参与国、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任务并组织实施。 (七)牵头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市科技保密相关工作。 (十)拟订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对外科技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顶尖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外国人来南充工作政策、办理相关外国人工作许可。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本市有关科技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的政策。负责推荐提名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天府友谊奖。 (十三)承担办事机构设在市科技局的市委、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3项:项目名称: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十二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4.《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R字签证,由邀请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线提交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件以及符合R字签证人才认定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持R字签证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5.《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附件第四项内容“受理机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
责任主体 | 资源配置与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 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范围和条件的告之理由。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466 |
表2-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业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高新技术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466 |
表2-3
序 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七十六条: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成果管理与科普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和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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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466 |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实施依据 | 1.《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3. 《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川省科技厅负责组织管理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
责任主体 | 成果管理与科普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之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范围和条件的告之理由。 3.决定责任: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认定登记。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正式下达决定。 4.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经加盖技术市场管理 专用章的技术合同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技术合同管理,对认定登记并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进入全国技术合同管理系统。 6.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四川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2666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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